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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吃网深度分析:食品安全法首修将对餐饮食品行业产生的影响

更新时间:2014-06-26 11:58:52 阅读次数:69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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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吃网讯】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中国吃网记者调查得知,这次大修的重点有许多切合生活实际的条例,比如坚持“重典治乱”,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这对餐饮安全的要求也相对应的提高。

    五年首修食安法 坚持重典治乱

    23日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意味着食品安全法2009年施行以来或将首次修改。提及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当天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说明时强调了两个“最”: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草案明确,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张勇连用三个“最”作进一步阐释: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不仅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和幸福指数,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是对执政能力的考验。与时俱进修补法律漏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护航“舌尖上的安全”,使首修后的食品安全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史上最严厉”。

    重典治乱顺应民意。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处罚不痛不痒是其重要症结。而在本次提请审议铁《草案》中,“最严厉”成为贯穿整部法律的关键词。比如,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目的就是“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地方政府守土有责。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尤其基层政府须负的责任一点儿也不比企业少。但过往在产业利益和民众生命健康权发生矛盾时,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不能把握好两者的平衡,致使问题发生后或遮遮掩掩,或你推我搡,或问责乏力,甚至充当“保护伞”。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则原则,落实不力者将被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修订草案将过往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对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应履行的相应职责作出细化。同时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这些举措,能有效消除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确保主体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权责分明、无缝衔接,有望终结过往“九龙治水”乱像。

    新增条款弥补盲区。伴随着信息时代的疾进步伐,中国的网络购物已从最初的“新生事物”发展成全社会参与、采用先进信息技术的交易方式,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然而,不法商家通过网络实施欺诈,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也呈高发态势。此次提请审议修正的草案,新增了不少条款,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络食品等进行监管,填补了上述领域的法律法规盲区,成为与时俱进新亮点。

    公众高度关注参与 接地气亮点抢先看

    有数据显示,自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共提出5600多条修改意见,有效文字总计84万字,公众对该法的关切程度之高由此可见一斑。我们期待,食品安全法首次修订中的这些接地气的“亮点”,如期通过审议,尽快付诸实施,切实解决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增强老百姓的消费安全感。

    看点一 增设对失职官员引咎辞职情形

    草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

    草案对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吊销其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30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同时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看点二 增加对网购食品规定

    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赔付。

    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保健食品深入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乱象。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成为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痼疾。草案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看点三 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由于食品行业链条比较长,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加工能力较薄弱,其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及下游的物流运输、市场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对此,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看点四 规范信息发布

    自2008年以来,不少食品安全问题经媒体曝光最终得以处理。但因虚假、错误的食品安全信息影响企业甚至行业发展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如何处理消费者知情权与信息准确性之间的矛盾?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明确: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同时规定,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情况。

    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草案还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修订草案还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行社会共治方面,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看点五 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草案百三十八条指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现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安全。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看点六 问责餐饮食品企业安全链

    做地沟油食品拟最少罚15万元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责任。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此外,还增加了对於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保存批发实录的相关规定。此外,对於食品广告,草案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草案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於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此前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於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於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专家:不看广告看疗效

    对于新鲜出炉的食品安全法修订的话题,中国吃网·绿满家餐饮咨询专家分析,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危机重重,躲得过地沟油也躲不过元素周期的轰炸,政府监管部门公信度缺失,食品经营者道德良心沦丧,导致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消费者人心惶惶。但是修改食安法一事可看出我国严格监管餐饮食品安全的决心。修订案中有很多亮点还是很让人期待,比如监管模式的大力升级,食品安全监管上升到法律高度,另外就是违法违规的罚款额度大幅提高,这是呵护食品安全的有力武器。

    但是现实中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媒体曝光,监管部门作用很小,失职渎职已众所周知。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对法律的执行。在食品安全一事上则是我们不缺少制度规定,缺少的是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的责任与信仰。特别是从源头的食品加工环节来说,不缺少食品安全标准,缺少的是食品经营者的让利遵守和守法加工,以及在食品流通链中的每一环节的安全把握,但这是个庞大的工程,具体还要看政府的执行力度和深度。

 

本文来自:中国吃网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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